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5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江聰龍
被 告 聖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英祥
被 告 邱坤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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