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48號
原 告 中華伊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裕銘
被 告 張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肆拾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參萬肆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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