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442號
PCDV,105,訴,2442,2016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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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42號
原   告 朱惟中 
被   告 悠克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信興 
被   告 中聯產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意敏 
被   告 國聯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經國 
被   告 周明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金錢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連帶給付合計新台幣3,000,000 元,依兩造簽訂之借貸契 約書第11條,合意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該契約涉訟時 之管轄法院,有借貸契約書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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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聯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聯產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悠克興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