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950號
PCDV,105,訴,1950,201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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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95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李俊昇
訴 訟代理 人 王宏穎
被    告 晨揚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慧娟
被    告 賴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貳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且核無同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及上開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被告均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皆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晨揚國際生技有限公司(下稱晨揚生技公司 )邀同被告李慧娟賴建志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2,000,000 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3 年2 月27 日起至106 年2 月27日止,利率按年息4.77% 機動計算(依 借據第二條,月定儲利指數1.15% +3.62% =4.77% ),若 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被告自105 年5 月起未依約繳納 ,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528,207 元及自105 年5 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77計算之利息,及自105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 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 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 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 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 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個別商議條款、台中銀行網路銀 行放款利率查詢結果、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放款催告書及回 執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25頁),核屬相符;又起訴 狀繕本業經合法送達被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29至31頁),是被告等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就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 第1 項規定,視同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是原告之主張 ,自屬可採。
㈡、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 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 ,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 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 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72 條第1 項、第27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晨揚生技公 司未依約定清償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仍滯欠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被告晨揚生技公司即應給付前述借款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又被告李慧娟、被告賴建志為系爭借款債務之連帶 保證人,自應就系爭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 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及兩造間之約定,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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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晨揚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