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038號
PCDV,105,補,3038,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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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038號
原   告 蘇正良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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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