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961號
PCDV,105,補,2961,2016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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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61號
原   告 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福 
被   告 馬基數位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圳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伍佰玖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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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基數位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