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960號
PCDV,105,補,2960,2016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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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60號
原   告 潤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忠
被   告 展鴻光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396萬0,760 元【計算方
  式:本件原告請求美金738 萬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
  民國105 年8 月8 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
  換新臺幣31.702元計算,經換算後為新臺幣23,396 萬0,760
  元(7,380,000 ×31.702=233,960,760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923,56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23,069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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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鴻光學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