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60號
原 告 潤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忠
被 告 展鴻光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396萬0,760 元【計算方
式:本件原告請求美金738 萬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
民國105 年8 月8 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
換新臺幣31.702元計算,經換算後為新臺幣23,396 萬0,760
元(7,380,000 ×31.702=233,960,760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923,56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23,069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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