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54號
原 告 林春演
被 告 關木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肆仟壹佰壹
拾貳元【計算式:人民幣62,000元(即新臺幣296,112 元,依起
訴時即民國105 年9 月10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1
元兌換4.776 元計算:人民幣62,000元×4.776 元)+100,000
元+利息8,000 元+精神慰撫金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