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954號
PCDV,105,補,2954,201609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54號
原   告 林春演
被   告 關木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肆仟壹佰壹
拾貳元【計算式:人民幣62,000元(即新臺幣296,112 元,依起
訴時即民國105 年9 月10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1
元兌換4.776 元計算:人民幣62,000元×4.776 元)+100,000
元+利息8,000 元+精神慰撫金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