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78號
原 告 吳雪娥
陳汶敏
陳重江
被 告 簡四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