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878號
PCDV,105,補,2878,2016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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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78號
原   告 吳雪娥
      陳汶敏
      陳重江
被   告 簡四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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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