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被 告 陳仁川
陳仁山
陳啟光
陳啟貞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至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代位請求分
割遺產,係就遺產之全部為一體之分割,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全
部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所占應繼分比
例定之。而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
277 號、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本
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陳仁川起訴請求分割其繼承
之遺產即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 分
之1 )暨其上同市區段000 ○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
00巷00號4 樓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而依原告起訴時提出
被繼承人陳宗明之繼承系統表記載繼承人共有5 人,其中「長男
」雖記載「早歿」,惟原告於調解時陳稱陳宗明之長男陳仁平於
繼承開始前已死亡,且有2 名子女,之後會追加起訴等語,可認
原告主張被告陳仁川就系爭不動產之應繼分為5 分之1 ,是經本
院依職權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市價,1 年內交易之平均單價約為
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 萬8,000 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
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87萬1,760 元【計算式:64.10 (平方公尺)×68,000(元
/ 平方公尺)×1/5 =87萬1,7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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