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43號
原 告 何柏均
被 告 陳睿榛
陳曉娟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貳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