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843號
PCDV,105,補,2843,2016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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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43號
原   告 何柏均 
被   告 陳睿榛 
      陳曉娟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貳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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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