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833號
PCDV,105,補,2833,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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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33號
原   告 億光固態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被   告 台灣登陽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伍仟柒佰貳拾捌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貳拾柒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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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光固態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固態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登陽照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