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33號
原 告 億光固態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被 告 台灣登陽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伍仟柒佰貳拾捌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貳拾柒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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