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797號
PCDV,105,補,2797,2016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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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97號
原   告 信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聰敏
訴訟代理人 劉昱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文隆空調機電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萬1349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37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萬326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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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