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97號
原 告 信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聰敏
訴訟代理人 劉昱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文隆空調機電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萬1349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37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萬326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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