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94號
原 告 光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全福
被 告 九大視訊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麗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8,
3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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