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787號
PCDV,105,補,2787,201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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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87號
原   告 宏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富
被   告 三島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坤樹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伍萬玖仟捌佰
  柒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參仟玖佰陸
  拾肆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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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島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順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