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782號
PCDV,105,補,2782,2016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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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8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楊彥勳 
被   告 鑫正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月桂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壹拾陸萬肆仟陸佰陸拾伍元參角肆
  分,依民國105年8月1日匯率1美金兌換31.817新臺幣,應為
  新臺幣伍佰貳拾參萬玖仟壹佰伍拾柒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
  貳仟參佰柒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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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正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