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8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楊彥勳
被 告 鑫正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月桂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壹拾陸萬肆仟陸佰陸拾伍元參角肆
分,依民國105年8月1日匯率1美金兌換31.817新臺幣,應為
新臺幣伍佰貳拾參萬玖仟壹佰伍拾柒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
貳仟參佰柒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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