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勞工退休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778號
PCDV,105,補,2778,2016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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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78號
原   告 胡正治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被   告 愛車頂級工藝社即林文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又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仟元。於非財產權
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失業給付金及資
遣費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零參佰壹拾玖元,及提撥貳萬零壹
佰玖拾肆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訴之聲明第3 項請求
被告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語。核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及
第2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貳拾壹萬零伍佰壹拾參元(計算式:19
0,319 元+20,1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
訴之聲明第3 項則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前開規定,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參仟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參佰貳拾元(
計算式:2,320 元+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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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