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734號
PCDV,105,補,2734,2016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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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34號
原   告 施桂芳
被   告 宋陵生
      宋依潔
      宋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陸萬零貳佰壹拾伍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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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