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82號
聲 請 人 席樂文(Norman Silver)
代 理 人 劉宗欣律師
湯詠瑜律師
施汝憬律師
相 對 人 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錫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
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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