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夥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662號
PCDV,105,補,2662,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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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62號
原   告 乙全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被   告 施家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確認債務人張英泰對被告
有合夥股份債權存在」,又依其所提出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
第7 項記載:…債務人張英泰尚有至少新臺幣(下同)490 萬元
債權可供執行等語觀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490 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49,510元,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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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全仁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