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47號
原 告 黃正南
被 告 二十一世紀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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