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647號
PCDV,105,補,2647,2016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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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47號
原   告 黃正南
被   告 二十一世紀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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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二十一世紀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