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643號
PCDV,105,補,2643,2016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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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43號
原   告 展慶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協松
被   告 鞍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零壹佰貳拾肆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叁佰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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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鞍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慶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