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088號
PCDV,105,補,1088,2016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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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林筱珮
被   告 李美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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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