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29號
抗 告 人 溫冠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敏南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
5 年9 月1 日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229 號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
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