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5年度,10號
PCDV,105,破,10,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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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嘉義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炳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 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 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 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而破 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漏未提出如下列所示資料到院 :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
(二)依破產法第62條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並依下列方式提出相 關資料(如聲請狀已提出,毋須再提):
1、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 存摺影本。
2、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3、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4、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 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5、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 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6、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三)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 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 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 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 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 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四)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 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



)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 )、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五)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 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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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義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