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419號
PCDV,105,消債更,419,201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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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2,720 元(按債務人及債權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二、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三、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
㈠應說明聲請人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顯有重大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 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 薪資為若干等)。
㈡協商成立之資料(須提出協商之「完整資料」,含附件每月 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如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㈢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並 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 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 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 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民國105 年9 月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 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另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倘 聲請前5 年內有於任職前揭職務,應提出前揭申報書等相關 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103 年9 月2 日起至105 年9 月2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 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 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 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 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 年內從事國 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 明文件(如證券集保存摺等)。
六、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七、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



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 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應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 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 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 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自103 年9 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 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及年終獎金、津貼等)、在職 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 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及應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 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 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另應說明下列事項: ⒈就聲請人主張平均每月支出交通費(含往返高雄交通費65 0 元)2,050 元之部分,請聲請人說明其交通路線、其住 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或搭乘其他大眾交通 工具所需之費用為何?
⒉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生活用品費2,000 元之部分,請提 出相關單據證明。
⒊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房屋租金7,000 元之部分,請提出 每月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如租金簽收簿、匯款單據、轉 帳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等)。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⒈應分擔陳鄭玉花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 關係,並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聲請人聲請前2 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陳鄭玉花 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應受扶養人陳鄭玉花及其他扶 養義務人之101 至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⒉說明應受扶養人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



津貼、房租津貼及領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⒊詳細說明何以其兄、弟無法負擔母親陳鄭玉花之扶養費? 並提出聲請人之兄陳俊成、弟陳俊宏之103 至104 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及聲請人之兄、弟無法負擔母親陳鄭玉花扶養費之相 關證明文件。
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十一、債務人清冊:
㈠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 、種類及擔保(倘無債務人,亦需表明無債務人之旨)。 ㈡債務人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 旨;所表明之債務種類,應記載該債務之名稱、貨幣種類 、有無擔保權或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 優先權後之餘額。
十二、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或破產之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司執字第00000 號強制執行案件目前執行情況為何?聲請人自何時開始遭 法院強制執行?自遭法院強制執行起迄今「每月」遭該法 院強制扣薪之金額為若干?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如薪 資明細表等)。
十三、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十四、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 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 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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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