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陳麗津
代 理 人 黃正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相關社會福利補助津貼,如租屋
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
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
二、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
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
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
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三、請提出最近二年房屋租賃契約、每月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
如租金簽收簿、匯款單據、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等)、
最近半年水費、瓦斯費、電話費收據,並請據實詳細陳明聲
請狀所列每月支出其他生活費用新臺幣(下同)2,100 元之
支出明細內容及證明文件。並請說明每月支出電話費600 元
之必要性。
四、請提出聲請人勞工保險資料表(明細)及聲請人最近二年每
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及
年終獎金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
文件。
五、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