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346號
PCDV,105,消債更,346,2016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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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黃明華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 元(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5+1 )×34×10
  =2,040)。
二、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
  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
  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
  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相關社會福利補助津貼,如租屋
  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
  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
四、請補正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
  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
  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
  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
  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五、依本件聲請狀所附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內容所示,本件聲請人曾擔任信昌藥局
  負責人(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請提出聲請本件
  更生前回溯五年間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
  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據實向本院
  陳報。
六、請提出受扶養人黃添上、鄧素娟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清
  單、最近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財政部國稅局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以及渠等有無領取相
  關社會福利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
  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
七、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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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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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