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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73號
PCDV,105,建,73,2016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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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3號
異 議 人 德隆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星貿
相 對 人 華大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華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司
促字第428 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6 條第1 項、第518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向本院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05 年2 月18日核發本件支付命 令,並於105 年2 月23日送達於異議人之法定代理人王星貿 之戶籍址,因未獲會晤本人,依法將支付命令付與有辨別事 理能力之受僱人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人員等情,有民事聲 請支付命令狀、本院支付命令、本院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異議人如有不 服應於20日內即105 年3 月16日(加計在途期間2 日)前提 出異議,惟本件異議人遲至105 年3 月28日始具狀提出異議 ,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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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隆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大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