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126號
PCDV,105,家訴,126,2016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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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26號
原   告 陳滿足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子南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同項 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此於家事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被繼承人陳醮之遺產予以分割,惟陳炯 輝、陳賜川係於陳醮過世後、本件起訴前死亡,而原告於起 訴狀上僅列陳炯輝之繼承人、甲○○○○○○為被告,然原 告就陳炯輝及甲○○○○○○究有何人,仍未確定,且迄未 陳報陳炯輝、甲○○○○○○之姓名與真正之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附表:原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炯輝之除戶戶籍謄本與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址及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陳賜川之除戶戶籍謄本與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址及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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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