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188號
聲 請 人 秦陳翠綢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1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 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 3項、第115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敏理之債權人,被繼承 人於民國105年7月10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 請本院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並依法辦理公示 催告程序,俾便釐清繼承之法律關係等語,並提出本票及債 權憑證等件為證。
三、查被繼承人林敏理(男、民國00年 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5年7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 林郁智業已具狀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 105年度 司繼字第216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 5年度司繼字第 2162號卷宗查明屬實,是被繼承人林敏理之 繼承人既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命繼 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