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2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蔡汶蓁
代 理 人 陳祥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 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5年5月27日以105年度 消債更字第12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 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 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800元,共計6年即 72期,總清償金額為129,6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債權總額9,113,286元之1.42%,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債權本金3,437,031元之3.77%。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73,888元,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545,096元後,尚餘128,792元,低於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29,600元。另參諸 聲請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及機車(車號000-00 0;2012年1月出廠)一部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此 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5年6月14日壽會博字第1050 606935號函及所附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 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聲請人無有 效之人壽保險契約)、中華民國交通部機器腳踏車行 車執照影本與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不致過低。
(二)又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5,000元
,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經本院 核與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之歷年投保薪資,並無明顯較低之情形,應堪信為真 實。
(三)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新莊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23,141元【包 含勞保費1,099元、健保費642元及與前配偶共同分擔 扶養其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每月扶養費(依卷附本院10 5年度家調字第43號調解成立筆錄影本,本件聲請人 之前配偶就該二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各負擔7,500元之 扶養費)】,聲請人雖未就各項支出逐一提出相關資 料佐證,然經本院參酌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低收入戶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840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 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 等項),聲請人每月所列之必要支出並未過當【評估 標準:12,840元+1,099元+642元+(12,840元-7, 500元)×2人=25,261元】,尚屬合理。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5,000元, 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23,141元後,尚餘之1, 859元均已幾近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而 依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實已無法再要求其提 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 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聲請人已 盡力清償。
(五)聲請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 方案。且檢視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 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 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 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1,800元,共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129,600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5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5年7月13日所製作併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7.17%
每期清償金額:129元
(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0.16%
每期清償金額:3元
(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82%
每期清償金額:51元
(4)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23%
每期清償金額:22元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5.10%
每期清償金額:92元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6.26%
每期清償金額:113元
(7)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66.27%
每期清償金額:1,193元
(8)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6.35%
每期清償金額:114元
(9)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3.57%
每期清償金額:64元
(10)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0.73%
每期清償金額:13元
(11)臺北榮民總醫院
債權比率:0.35%
每期清償金額:6元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 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 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