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119號
PCDV,105,司執消債更,119,201609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康淑屏
代 理 人 劉欣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 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3日以104年 度消債更字第45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 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 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517,236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480,192元後(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必要支出作為計算基準),為37,044元,低於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345,024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 時,無可供變價之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5年5月4 日壽會博字第1050505090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回函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 總額。
(二)經查,自101年9月起債務人任職於裕潔股份有限公司,10 4年1月至105年5月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為24,094元,有在職 證明書、薪資明細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暨明細



在卷可參,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其預估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平均每月固定收入以開始更生裁定中所認列之金額 24,800元為基準,與上述金額相當,應屬可採。(三)次查,債務人之父母皆無收入,父親領有補助款4,700元 、母親則領有勞金8,728元,有其等郵局存摺影本、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參,均仍有受扶養之必要 ,債務人主張與其他手足等三人共同負擔父母之扶養費用 ,其支出父親扶養費用2,500元、母親扶養費用1,500元, 參酌104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840元,堪 認上述扶養費用支出尚屬合理。而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20,008元,扣除父母扶養費4,000元 、勞健保費用899元後,所餘金額15,109元可供每月生活 之用,其各項生活支出包含膳食費6,000元、房租6,000元 、雜支700元、電信費700元、交通費1,200元、家用電話 及網路費509元,衡以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常情,均非奢 侈花費,金額亦屬合理,且其每月薪資收入24,800元扣除 自己及應受扶養人必要支出20,008元後之餘額4,792元, 已全數提撥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可認債務人確已 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 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 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45024元 │
│2.總清償比例:14.92%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0日起,以1個月為1期,│
│ 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4792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 │
│ 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




│ 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
│ 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 │
│ 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739元 │
│0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893元 │
│0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382元 │
│0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182元 │
│05、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338元 │
│06、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258元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1/1頁


參考資料
裕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