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7年度,3547號
TPDV,87,訴,3547,200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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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五四七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被   告 凱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保險契約,並就被告所為與有過失部分為攻防。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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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