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五四七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被 告 凱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保險契約,並就被告所為與有過失部分為攻防。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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