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87年度,42號
TPDV,87,海商,42,200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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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海商字第四二號
  原   告  鍵誠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律師 住臺北縣三重市○○○路八十四號八樓
  複 代理人  高木蘭律師 住臺北縣三重市○○○路八十四號八樓
  被   告  吉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六十七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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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鍵誠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