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海商字第四二號 原 告 鍵誠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律師 住臺北縣三重市○○○路八十四號八樓 複 代理人 高木蘭律師 住臺北縣三重市○○○路八十四號八樓 被 告 吉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六十七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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