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570號
PCDV,105,司促,27570,201609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570號
債 權 人 黃淑珠
債 務 人 施善蒂即葉施善蒂
債 務 人 游施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