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53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徐偉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叁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偉成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
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1.新臺幣49461元
整及自民國105年06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於2.民國104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310000元整,欠款本金為新臺幣292884元整,自
民國105年0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65計算
之利息。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
項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42345元整,其餘部份詳
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迄未清償,迭
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
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
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753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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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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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9461 │ │6月06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6│
│ │292884│ │8月10日起 │ │5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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