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534號
PCDV,105,司促,27534,2016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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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53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徐偉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叁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偉成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
  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1.新臺幣49461元
  整及自民國105年06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於2.民國104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310000元整,欠款本金為新臺幣292884元整,自
  民國105年0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65計算
  之利息。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
  項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42345元整,其餘部份詳
  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迄未清償,迭
  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
  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
  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753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9461 │     │6月06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6│
│  │292884│     │8月10日起  │      │5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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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