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499號
債 權 人 維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竣維
債 務 人 兆翔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乃馨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公司登記於 臺北市中山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 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是本院就本件支付命令之 聲請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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