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490號債 權 人 琦玉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金標債 務 人 信華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秀錦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000 號1 樓建物之所有權 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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