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490號
PCDV,105,司促,27490,201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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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490號
債 權 人 琦玉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金標
債 務 人 信華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錦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000 號1 樓建物之所有權
  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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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華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