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407號
PCDV,105,司促,27407,2016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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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4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蘇俊豪
債 務 人 蘇俞瑜
債 務 人 蘇芳玉
一、債務人蘇芳玉蘇俊豪蘇俞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壹拾肆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蘇俊豪前就讀開明工商邀同債務人蘇俞瑜及蘇芳
   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 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66,499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分14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
   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蘇俊豪自民國105 年4 月2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41,595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蘇俞瑜蘇芳玉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
   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740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芳玉、蘇│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41595│俊豪、蘇俞│3月24日起  │9月06日止  │六九     │
│  │元  │瑜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9月07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芳玉、蘇│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1595│俊豪、蘇俞│4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瑜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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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