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158號
PCDV,105,司促,27158,2016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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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1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裕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裕涵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182301
  003668039,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8月14日止累計21,288元正未給
  付,其中19,162元為消費款;890元為循環利息;1,236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715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裕涵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9162 │     │8月1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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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