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875號
PCDV,105,司促,26875,2016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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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87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張顥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壹仟捌佰貳
  拾壹元,及其中壹拾叁萬柒仟捌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顥譯於民國89年2 月8 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
   4579610106861502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5 年8 月28日結帳日
   止,帳款尚餘新臺幣521,821 元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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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