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429號
PCDV,105,司促,26429,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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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42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潘淑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伍拾肆元,
  及其中本金叁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
  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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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