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42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寶霖
債 務 人 陳寶三
債 務 人 陳寶鐘
債 務 人 陳寶銘
債 務 人 陳秋菊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寶源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伍仟叁佰柒拾壹元,及其中
本金捌萬零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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