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336號
PCDV,105,司促,26336,201609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336號
債 權 人 固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顯智
債 務 人 速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柏均即周裕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玖萬捌仟柒
  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固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速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