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265號
債 權 人 陳穎璋
債 務 人 游國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