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23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雅如
債 務 人 潘麗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捌佰壹拾壹元,
及其中肆仟伍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
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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