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229號
PCDV,105,司促,26229,2016091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22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 理 人 林世偉
債 務 人 全洪有限公司即竑偉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豐民

債 務 人 洪秋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伍仟陸
  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全洪有限公司即竑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竑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