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22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杜泓緯(原名:杜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柒佰叁拾壹
元,及其中捌萬叁仟壹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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