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182號
PCDV,105,司促,26182,2016090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18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李咨儀
債 務 人 鍾芷函即鍾慧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壹仟伍佰柒
  拾柒元,及其中壹拾肆萬零貳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五
  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五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壹佰玖拾元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